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全市农机管理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的宏观管理。制订农业机械化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业机械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农机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应用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行业指导等宏观手段,促使农业机械更好地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服务。
(四)指导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五)负责农用拖拉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宣传贯彻农机安全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和机手进行安全技术审验、核发牌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勘查处理农机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和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对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实施监督。
(六)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质量检验、技术监督和农机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的引进、推广;组织农机化的试点、试验、示范;组织农机化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机科研、鉴定、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农机化科技进步。
(七)负责农机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审核、申报;负责农民农机技术员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机教育培训、农民农机绿色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的考核发证;指导相关学会和协会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机系统供应维修网络建设,负责农机维修网点的审定和修理工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机供应和修理的市场监管;指导农机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产品与技术开发并实施技术和质量监督。
(九)负责农机救灾物资的分配管理和农机用油的需求预测;参与农机用油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
(十)负责全市农机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及系统内财务审计和全市农机化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农机信息网络建设;并对农机行业执行国家计划、物资和物价政策、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农机民间服务组织之间以及农机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归口管理市直农机企、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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