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机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
(三)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科技攻关、关键机具设备开发,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检验、认证管理工作,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
(五)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核发牌证、农机技术状态检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等工作;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勘查处理农机重大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拟定农机安全监理政策、标准、对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实施监督。
(六)负责农机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的引进、推广;组织农机化的试点、试验、示范,指导全市农机科研、鉴定、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农机科技进步。
(七)负责农机系统科研成果的鉴定、审核、申报;负责农民农机绿色证书、技术职称的评定、推荐;负责农机教育培训工指导相关学会和协会工作。
(八)负责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农机化生产和农机投入抗灾救灾工作,规范、指导农机作业市场;负责农机救灾物资的分配管理和农用油的需求预测;参与农机用油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
(九)负责农机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负责农机维修、供应网点的管理和审定;负责农机修理工的审定;参与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协调,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全市农机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及系统内财务审计和全市农机化统计工作;指导农机信息网络建设;对农机行业执行国家物资、物价政策、农机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农机民间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归口管理市直农机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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